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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吴江县的农业经济一直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县内从事蚕桑生产的自耕农,自己拥有一定数量的桑地和蚕具,以家庭为单位种桑养蚕或靠卖桑叶为副业。也有部分蚕农无桑地,靠买桑叶养蚕。

19508月上旬至19513月底,吴江县进行土地改革运动,实现“耕者有其田”,有些贫雇农分得土地后,从事种桑养蚕。1951年起,农村互助组逐步发展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吴江县试行桑地入社。农业合作化后,蚕农的桑地评产入股(分底、面折成稻谷入股,原则面产不高于水稻股,不低于旱田股),蚕室、蚕具采用租借办法或折价入股归社(主要为按件作价,分期还本不计息,公用公修,私人保管),由合作社集体经营。除此,县内还存在少数蚕桑单干户。19589月,吴江县在农业高级社的基础上成立人民公社。公社建社初期,一度实行公社核算。后改为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和分配单位。19594月,中共吴江县委作出关于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十项规定,逐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生产大队为基础,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核算”的管理制度。

1961年上半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精神,进一步落实“三级核算,生产大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纠正无偿调用生产资料的共产风等。下半年,吴江县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即农业《六十条》),同时制定《关于留足社员自留地的几项规定》。在蚕桑方面,县内规定集体栽植的成片桑园和购置或折价入社的蚕室、蚕具归生产大队所有,固定到生产队使用,生产队有权在桑地内合理间作,有权计划发种张数,有权安排养蚕批次;不在包产范围内的零星桑地,生产队今后利用在其他田边地角的闲散零星土地栽植的桑树归生产小队所有;家前屋后的零星桑和自留田上的桑树属社员个人所有,所产桑叶出售给所在生产队,收入谁有归谁,已经收归公有的退还给社员,桑叶卖给生产队付现金或售茧后兑现;划给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作为食堂蔬菜地或饲料地的桑田,分别属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属生产大队的由生产大队抵给生产队作修添蚕具之用。1962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吴江县正式确立“三级”(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桑地、蚕具归生产队经营。19621964年,县内贯彻上级精神,把自留地桑地调回集体,社员自留地安排旱地或稻田;对确实调换不了的自留地所产桑叶,实行按市价收购,每出售50公斤桑叶补贴原粮5公斤。

198217日统计,全县有597个生产队建立管桑专业组,管理桑地4934.9亩;桑地承包到户的生产队有427个,承包桑地7288.1亩,其中已完善承包合同的有369个生产队,桑地3694.5亩。1983年秋,县内农村普遍实行“统分结合、包干分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桑地归集体所有,分给蚕农家庭承包经营,饲蚕工具归蚕农所有。是年底,全县户均承包桑地0.68亩。1984年,根据中共中央一号文件“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等精神,全县以签订蚕桑承包合同的形式,稳定人心,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表明责任制长期不变,先订7年;签订合同时讲明根据生产情况要收掉一批不养蚕户承包的桑地,转让一批养蚕困难户的桑地,以加强承包户的责任性。是年,全县有桑生产队3481个,其中落实桑地承包3461个;应承包桑地面积54732亩,落实不同形式承包责任制的桑地有54401亩。至2012年底,吴江区仍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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